违规兼职取酬行为典型案例

发布时间:2024-11-04文章来源: 浏览次数:

【典型案例】

陈某,中共党员,某大学副校长,法律功底深厚,多年前取得法律职业资格,并担任该校法学院教授。2018年2月至2024年1月,陈某未经批准在某律师事务所兼职,并担任多家上市公司法律顾问,年收入700余万元。由于陈某忙于律师等兼职事务,陈某承担的法理学等课程的教学质量多次被评定为不合格。上述问题被巡视指出,并被该校部分教师在网络曝光,造成不良影响。

【案例评析】

陈某兼职律师行为违反党的廉洁纪律。陈某系高校党员领导干部,与一般从事法学教育人员不同,其权力影响、从业要求等应当严于高校一般教师,且其兼职未经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批准,属于擅自兼职,可依据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(六)项(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)予以处理。

高校部分党员领导干部,因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水平,可同时承担教学工作,具备教师身份,但此类人员仍属于党员领导干部范畴,其第一身份是党员领导干部,其在保障教育管理、教学工作质量的同时,符合党员干部和高校教职工兼职规定的条件下,才可兼职。

本案例中,陈某具备法律执业资格,长期从事法学教育。表面上看,符合《律师法》第十二条规定的律师执业条件。但陈某同时系高校领导班子成员,《高等学校深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若干规定》第二条明确规定,要严格执行兼职取酬管理规定。学校党员领导干部未经批准不得在社会团体、基金会、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、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。本案例中,陈某兼职的是律师事务所律师和相关企业法律顾问,从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性质看,与社会团体、企业等单位在利润获得方式上并无本质区别,均系通过劳务获得报酬。从行为影响看,高校领导干部在律师事务所兼职也会存在廉洁风险,如可能利用身份、地位影响等不当获得案源,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等,或者与陈某类似,影响自身教学管理等本职工作。所以,高校教师兼职不得违反相关规定,避免兼职对工作的勤政性和廉洁性产生不当影响。其中,对类似于陈某的领导干部,应当从严要求,防止利益冲突。就陈某而言,无论是从行为的违规性还是行为的后果影响性来看,其行为均系违规从事营利活动。

来源:中国方正出版社

关闭 打印责任编辑:张长茂

友情链接